《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经 2026 年 8 月 19 日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8 月 30 日公布,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2 年发布的旧细则同时废止。新细则要求依法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定期检查维护,明确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防止客房内部等区域安装偷窥偷拍窃听设备,并规定发现此类设备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0 月 1 日起,云南住宿业按新细则执行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 年 8 月 30 日公布,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2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同名细则同时废止。也就是说,云南住宿业沿用三十多年的老细则,从 10 月 1 日起换成了新版本。

与监控、网络直接相关的四组义务

  • 第十二条第(三)项:依法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 第十二条第(五)项: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防止旅馆的客房内部等区域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
  • 第十二条第(四)项: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并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四条第(三)项:不得滥用、泄露旅客个人信息或者视频图像信息。

这四项串起来是一条完整的链:装得合规、查得到位、登记得上、用得规范。

住宿登记与上传:「实时」是关键词

第十五条要求: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时应当查验旅客身份,依法如实登记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等信息;旅客为境外人员的,还应当登记其国籍(地区)、出生日期等信息。登记信息应当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上传;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传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将相应信息登记在册备查,待情况消除后及时上传。

细则还要求建立访客登记制度:访客需进入客房的,旅馆应当征得被访旅客同意,查验其身份证件并登记身份信息。访客通道一旦留下缺口,实名与日志链条就会在客房这一环断开。

发现偷拍设备要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列出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就是「发现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此外还包括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携带危险物质、违禁物品、可疑物品,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等。

对酒店而言,这条把「发现偷拍设备」从客诉处理变成了报告义务——发现之后的动作是保护现场、记录时间与房号、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而不是先与客人私下协商。

责任怎么落

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具体处罚指向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上位规定,而配合义务与报告义务的履行情况,会成为责任认定时的依据。

对照国家条例看一遍

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99 号)第八条第二款要求:对客房、包间等禁止安装区域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已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第十三条要求合理确定安装位置、角度与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第十七条要求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30 日、期满后对已实现处理目的的信息予以删除。云南新细则把这套要求落到了住宿业的日常管理动作上。

酒店自查清单

  • 监控是否已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是否做到定期检查与维护并有记录?
  • 客房、卫生间、更衣区是否排除点位,入住前是否有一遍房间检查的动作?
  • 发现可疑设备后的报告流程、联系人与记录模板,是否已明确到具体岗位?
  • 住宿登记是否实时上传,特殊情况下的报告与补传流程是否清楚?
  • 访客进入客房是否有登记与留痕?
  • 旅客个人信息与视频图像信息的使用、调阅、导出是否有审批与留痕?

参考与声明

本文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整理(2026 年 8 月 19 日审议通过、2026 年 8 月 30 日公布、2026 年 10 月 1 日施行,1992 年旧细则同时废止),条文表述以官方文本为准;其他省份的住宿业治安管理要求以属地规定为准,跨省经营应逐地核对。

酒店监控与住宿登记合规改造咨询,欢迎致电 400-666-8372 / 微信 1503416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