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26 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信息只能用于公共安全目的,否则需单独同意。酒店大堂、走廊监控与门禁刷脸均适用,附自查清单。

文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年 8 月 20 日通过,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本文摘录第 26 条并结合酒店安防场景解读,以官方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原文摘录)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对酒店的落地解读

- 覆盖范围:大堂、走廊、餐厅、停车场、电梯厅等公共区域的摄像头,以及「人脸识别开房、无感识别会员」等身份识别设备,都属于本条约束;

- 三个合规动作:目的限定(为公共安全所必需)、显著提示(张贴图像采集提示标识)、用途锁定(仅用于公共安全,不得用于营销分析等其他目的);

- 红线:把公共区域人脸数据拿去做会员画像、住客偏好分析,不属于「维护公共安全」,必须另行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否则即违规。

与监控/安防行业惯例的关系

监控录像留存时长本身未由本条统一规定,公安安防、治安管理相关要求及各地指引有各自口径(如治安监控类常见留存 30 天,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本条管的是「采集与使用是否合规」,两者要同时满足。

违规后果(摘要)

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千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

自查清单

- 大堂及公共区域是否张贴醒目的图像采集提示标识?

- 人脸识别设备的部署是否为公共安全所必需,还是仅为了体验/营销?

- 公共区域图像、人脸信息是否仅用于安防目的,有无挪作他用?

- 门禁人脸、前台证件照片的存储是否有访问权限与留存期限管理?

官方信息与免责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全文:https://flk.npc.gov.cn

本文为东创伟业基于官方文本的整理与解读,仅供合规参考,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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