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 82 号)是酒店 WiFi 实名与上网日志审计的核心规章依据:记录留存不低于 60 天、需具备符合公安标准的审计接口。本文摘录与酒店直接相关的条文并解读:为什么实操按 180 天做。

文件信息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 82 号),公安部 2005 年 12 月 13 日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本条目为对官方文本的摘录与落地解读,非全文转载,条文表述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这个规定管什么

它给「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设定了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义务——实名可溯源、行为可审计、日志可留存、接口可对接,是公共场所 WiFi 实名与日志审计最直接的规章依据。

与酒店直接相关的条文摘录

  • 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应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上网地址与内网地址对应关系,并具备安全审计功能;
  • 第十一条: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应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 第十二条: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用于对接公安监管);
  • 第十三条: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这是「日志留存 60 天」口径的出处。

关键解读:为什么酒店实操按 180 天做

82 号令写的是不低于 60 天,但《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2025 年修正版条号)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六个月约 180 天,要求更高。酒店向住客提供 WiFi、自建网络,属于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网络运营者,日志留存取两法较高者——按不少于 180 天做,才能同时满足两个口径(详见本站《网络安全法》解读条目)。

违规后果

82 号令第十五条把罚则转致到 33 号令:违反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并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对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另有 1 万—50 万元档的处罚,两条罚则依据并行适用。

自查清单

  • 住客连接 WiFi 是否必须先完成实名认证才能上网?
  • 上网日志能否留存不少于 180 天,且防篡改、断电不丢?
  • 实名信息、终端(MAC/IP)、访问网址能否形成可对账到人的审计链?
  • 客房有线网口是否存在「不上认证、不记日志」的审计盲区?
  • 审计/认证设备是否具备对接公安监管平台的接口?
  • 若被网安检查,能否在当天一键导出符合公安要求格式的日志?

官方全文与免责

中国政府网转载全文:https://www.gov.cn/zhengce/2021-12/25/content_5712918.htm

本文为东创伟业基于官方文本的整理与解读,仅供合规参考,具体适用口径以当地公安机关及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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