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第 21 条要求住宿、电信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拒绝身份不明的客户;第 86 条第二款对住宿经营者违规处以 10 万—50 万元罚款。酒店前台实名与 WiFi 实名一体化的法源依据。

文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 年 12 月 27 日通过,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本文摘录与住宿业、上网服务直接相关的条款并作落地解读,以官方文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身份查验义务,原文摘录)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八十六条(法律责任,第二款直接管住宿,原文摘录)

第一款: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酒店的落地解读

酒店两条线都要实名:

- 前台线:入住登记查验身份证,人证一致,拒绝身份查验的客人不得办理入住——这是「一客一证」的上位法依据;

- 上网线:酒店向住客提供 WiFi,属于提供互联网接入/上网服务场景,同样要能对应到真实身份,与《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82 号令)的实名要求互相衔接。监管实践中,前台登记信息与上网实名往往要求能对上、可追溯。

自查清单

- 入住登记是否做到一客一证、人证一致,未成年人与多人入住是否有对应处理?

- 前台拒绝身份查验的客人,是否坚持不提供服务?

- WiFi 实名认证是否接入真实身份核验,而不是「随便填个手机号收个验证码」就算实名?

- 上网实名数据与入住登记能否关联追溯(终端—房间—人)?

官方全文与免责

中国政府网全文:https://www.gov.cn/zhengce/2015-12/28/content_5029899.htm

本文为东创伟业基于官方文本的整理与解读,仅供合规参考,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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